首页 > 汉语词典 > 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是什么意思

词条:『器官捐献』  
拼音:qì guān juān xiàn

以上是器官捐献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器官捐献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 详细解释
器官捐献

拼音:qì guān juān xiàn  
词条内容: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根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而其中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简介;器官捐献宣传器官捐献的全称应为人体器官捐献,又称器官捐赠,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如果加上那些靠药物或透析维持生命,但又必须做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比值将拉大到30∶1。
中国的器官移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截至2013年2月,全国器官捐献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不到1万,供求比例达到1∶150。[1][2] 其中需要做肝移植的患者是每年20万到30万,但是每年做上肝移植的人只有3000到4000人。
根据中国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65%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死刑犯。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几乎为零
捐献种类
两种情况;遗体捐赠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活体捐献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分类标准;中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捐献范围;器官捐献截至2012年,世界范围内已能进行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器官的移植手术。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范畴,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
1、尸体器官捐献可以捐献的器官:包括全部可移植器官;
2、活体器官捐献范围:仅限于捐出健康成人的一个肾脏或半个肝脏。[6]
捐献原则;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2、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捐献程序;以下专指中国红十字会受理器官捐献的流程:
器官捐献程序1、捐献登记
捐献器官者可以自己或通过协调员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红十字会将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为捐献者保密。
2、器官获取
已办理捐献登记在医院身故的患者,经主治医师的同意,所在医院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并只摘取器官捐献登记表上填写的器官或组织。
3、器官分配
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分配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使其公正、公平。
4、遗体处理
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5、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6、困难救助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制定的救助原则,拟定救助方案和流程,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来源问题;市民在填写器官捐献协议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中国的缺口尤其大。其主要原因在于:
1、中国人受“人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留全尸”的传统思想影响,对于人体器官死后捐献,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2、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尚未达到引起人们共鸣的程度,生前表示人体器官捐献的人十分少见。
3、缺少完善的捐献体系,仅有少数民间组织从事器官捐献工作,且处于“无固定经费”、“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无规模”的“三无”状态



收藏本页】【打印】【关闭】【顶部
©2009-2019 中华隆取名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