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干部交流』 |
以上是干部交流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干部交流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干部交流
拼音:gàn bù jiāo liú
词条内容:干部交流,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简介;干部交流制度1942年党中央就提出,干部太固定,使干部进步停滞,上下隔阂,有必要在适当程度内进行干部交流,即上面与下面,前方与后方,军队与地方的干部交流。
1962年党的《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把定期交流干部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决定,没有完全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重提干部交流问题,把它作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中央专门发出了《关于实行党和国家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重申干部交流的重要性。
2002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做出硬性规定,在县(市)级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针对干部工作的现状,2004年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将“交流、回避”列为第十一章的条文内容。
现在,干部交流制度主要指:领导干部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地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党政之间以及沿海与内地、经济比较发达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进行交流。[1]
交流对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2、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纪检、公检法领导成员;2013年3月以来,10省份公安厅(局)长获得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江苏、上海、辽宁、贵州、广东、福建、河南、安徽8个省份,厅(局)长都属交流任职。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任职,是从2007年开始硬性规定的。2007年8月,中央下发换届文件明确要求:推进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同年,“两长”轮岗交流范围达到50%,规模空前。[2]
党政初几以上干部;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其他人员;1、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2、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可不交流的情形;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交流范围和方式;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干部交流的程序流程;(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公安厅局长交流任职;省级公安厅(局)长的交流任职,是近几年渐成趋势。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市(地)、县级公安局长已开始逐步交流任职,目前成为常态。
山西、河南、黑龙江等省是最早开展地市县公安局长异地交流的省份。1994年初,山西省用3个月时间,对全省11个地市和118个县的公安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轮换。1995年9月,黑龙江省14个地市7天内交流完毕。当时称之为“公安局长大换防”。
有媒体根据公开简历统计,从2008年开始,全国31个省份的现任公安厅(局)长中,已有21位公安厅(局)长为交流任职,总数近七成。其中有8位是从公安部空降,其他为异地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