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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风俗是什么意思

词条:『善良风俗』  
拼音:shàn liáng fēng sú

以上是善良风俗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善良风俗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 详细解释
善良风俗

 拼音:shàn liáng fēng sú 

词条内容:“善良风俗”是法律范畴的词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得到群众普遍认同,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能反复使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
简介;“善良风俗”在西方也称之为“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所形成并流传下来的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蕴涵着相应人群对成员的道德评判,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发挥着重要影响。
在急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期,法律已不能满足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法律规范也不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权威的标准和尺度,“善良风俗”正是对现有法律调整范围的有益补充。[1] 
来源;公序良俗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即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职业道德、社会良好风尚。我国现行法律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及表述,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均有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视为公序良俗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善良风俗”一词。[2]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具体解释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特性;普遍公认性
在一定地区内,一种做法是否形成风俗,这个风俗是否“善良”,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
合法性
即该风俗习惯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反复适用性
指该风俗习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被反复运用。
地方性
因为善良风俗具有地方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对双方或一方是辖区外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或是经过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后适用。
善良风俗 - 法律适用
一定时期的法律总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诞生的,反映和调整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善良风俗”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本身就是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验中抽象出的普适的规则,具有比一定时期的法律顽强得多的生命活力,主动顺应了当地的文化传统和人群心理认知。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伙纠纷等等,涵盖了人们最基本和最常见的社会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类型,当事人处于比较集中的人群分布区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特色,因此,适用当地的“善良风俗”进行调解最易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同。
前提
善良风俗必须合法。善良风俗除具备基本的“善良”本质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制定的精神和价值目标。国家法律制定的基础就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所需利益,所以法律是第一性的。善良风俗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效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法规的精神原则相冲突。
善良风俗必须是案发前就已存在的道德标准。善良风俗是随着人们生活的发展而自然形成,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争议事实发生前就已存在,并被人们所知晓。只有这种已客观存在的善良风俗才能作为法官据以断案的依据。
善良风俗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形。法官办案是严谨的,在裁决案件时要首先应适用国家法律,只有当法律没有规定和法律规定在处理个案时与公平正义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适用善良风俗。
适用范围
适用“善良风俗”调解案件首先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合情、合理。“善良风俗”毕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其效力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其应当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进行适用,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不得适用。例如:在继承案件中,我国许多地方遵从的原则是出嫁女不参与遗产分配。这个风俗虽然得到许多人甚至女性的认可,但是因为其侵犯了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女性的继承权,违反了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不宜采用。其次,适用的“善良风俗”应为双方当事人所在区域内均熟知且普遍遵从的“善良风俗”;双方当事人不属于相同行政区域且各自的风俗不相同者,则应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进行调解不宜强行适用一方的风俗。 
第一,当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具体案件的法律决定提供依据的情况下,因中国非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只有寻找相应的规定来适用法律的权职而无自行造法的授权,此时法官应当考虑适用相应的“善良风俗”来调解结案。
第二,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处理具体案件时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
第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调解结案。
适用类型
在调解案件时应对“善良风俗”作扩大化解释,应囊括当地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行业惯例、甚至当地对事物或字词的通常解释和理解。
法官的工作职责是辨法析理,定纷止争,假如只会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定然无法达成这一目标。只有将国家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向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才能真正促使诉讼各方握手言和,实现辖区的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活动蓬勃有序发展的良好效果。
善良风俗 - 运用意义
弥补法律之不足
善良风俗作为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能更好地于当地人们的文化传统和心理认知相适应。当法律明显不适合处理实际个案时,运用善良风俗则能顺应民心,同时也实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很好地弥补法律的不足。
有效化解纠纷
善良风俗能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法院最为化解社会矛盾重要的一环,其作用主要就体现在个案的处理是否公平合法合理。法官在实现个案正义时不能教条式地适用法律,必须合理利用善良风俗。因善良风俗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既熟悉从内心上也信服,适当地将善良风俗引入个案处理,使案件办理通俗化,人们就更能明白矛盾的对错在哪里,从而使当事人打心里服从裁判结果,一方面化解了双方矛盾,另一方面做到了案结事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
不影响司法公信力
没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无法维护社会秩序,更不用说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就老百姓来说,判断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就是在所见所闻的个案中法官办案是否公正合理,所以在办理个案时要做好两手抓,一手抓法律效果,一手抓社会效果。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农村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还存在以道德、人情世故代替法律的情况。所以法官办理案件时,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适当运用善良风俗进行裁判调解案件,会增加案件的公信度。个案公信度的累积最终会实现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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