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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词条:『国有企业』  
拼音:guó yǒu qǐ yè

以上是国有企业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国有企业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 详细解释
国有企业

 拼音:guó yǒu qǐ yè 

词条内容: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简介;国有企业,亦称国营事业、国营企业、公营事业、公营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如以“公营”称之,则通常不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也涵盖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如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其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历史;国有企业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
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工业化,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
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市场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国民经济体系,带动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高度垄断,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等多种弊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分类;特殊法人企业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
国有参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
性质;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特征;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国企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各国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政府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官方定义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理论上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
在中国,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唯一区别是投资人不同。现在的中国政府多次将“政企分开”作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理论上试图将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影响力简化为出资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资产和回报。但是现在国有企业一般都接受了公司制改革。
现行治理架构并无法制约权力高度集中,党国合一容易造成执政党过度干预国家经济本身独立运作,执政党越过企业管治层直接指挥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既有可能越界等容易促成内幕交易等违反正常经济市场秩序的行为,施用党国统制内部规例替代国家经济本身可适用的常规程序处理企业部分事务亦可能破坏正常经济组织运作秩序,不利国有企业可靠地发展。
中国的事业单位,则是因国家和社会需要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诸如公立的学校、医院等,一般受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监管,包括人事任命、规章制度等都可以由政府机构决定。
在香港,由香港政府拥有资本的称为“公营机构”,但其成员并不属公务员。
台湾
在台湾,公营事业是指依照《审计法》第47条或《国营事业管理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法人机构:
    1.政府独资经营者。 
    2.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3.由前二种公有营业及事业机关转投资于其他事业,其转投资之资本额超过该事业资本百分之五十者。
公营事业为《审计法》中所指的“公有营业机关”,而同法规中所称的“公有事业机关”,则是指政府成立并拥有的非营利机构,这在《会计法》第4条亦有规范。
东德
1945年至1960年代初,东德的私有企业被大规模国有化,对先前的私有企业进行了强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以人民企业(VEB)、农业生产合作社(LPG)、贸易组织(HO)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PGH)等集体生产单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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