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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是什么意思

词条:『反垄断』  
拼音:fǎn lǒng duàn

以上是反垄断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反垄断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 详细解释
反垄断

 拼音:fǎn lǒng duàn 

词条内容: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内容简介;各国及地区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定义,在中国,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 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2014年中国发改委密集掀起一波反价格垄断调查风潮。发改委专职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只有两个处室,但这支只有十人左右专职成员的团队相信,在中国不规范的商业环境下,涉及价格垄断的案例俯拾皆是。他们要做的是在有限的精力内,选取并处置一些深受诟病的案例。
2008年8月,《反垄断法》颁布,已经实施5周年。前4年中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在调查和惩罚上鲜有作为,但进入2013年以来,发改委在反垄断调查上突然发力,查处三星等企业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奶粉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其中,合生元等高端乳粉品牌,因违反纵向垄断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共被罚约6.7亿元,创下国内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无论是被查处企业规模、数量,还是处罚力度,都是《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前所未有的。[1]
历史发展;漫画反垄断法制裁垄断行为有两大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比如横向的价格联盟、部分卡特尔,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就可以认定这是不法垄断、需要制裁,这种原则规制成本较低;还有一种是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经过实际的利弊分析,当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的危害时,就不属于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比如中小企业卡特尔。当然,这样相应的执法成本也高。 
早期的各国反垄断法制度比较严厉,对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控制较严。比如“大的就是坏的”被许多国家 反垄断法所接受。现在各国普遍认识到不是单纯反对垄断,需要反对的是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就是重行为不重结果。实施的反垄断法也应该采取温和型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竞争者通过合法、妥当的方式,追求 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协调反垄断制度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小企业制度及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
主要特点;规则的垄断才是真正的垄断垄断的表象是市场占有率的垄断,要想实现市场的垄断,必须有技术的垄断,但要真正实现技术的垄断,必须有技术标准的垄断,即知识产权的垄断,否则受制于人是在所难免的。标准的 垄断在工业经济社会虽然很难,但最优秀的那一部分企业是可以做到的。要长期垄断标准的前提条件是要垄断人才,只有人才的垄断才是最可怕的垄断。就好比徐庶进曹营,虽然一言不发,但至少保证了敌方没有了徐庶这一智囊。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努力网络了大批世界顶尖级的人才。对人才的垄断本质上是对知识的垄断。因而可以把超一流企业叫做“知识 垄断”型企业。
反垄断并不反对规模经济
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
其实,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不禁止垄断地位,即由于技术先进、管理效率高以及产品质量好等原因产生的规模扩大。由于自然垄断、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垄断,都是受法律保护或者鼓励的垄断。法律不能也不应该惩罚竞争中的优胜者。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规定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而且即使发生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甚至在不正当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惟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 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 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 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态度的国家,其反垄断法都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法所维持的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倒是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法律法规;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全球化下的垄断规制原则
必须在“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 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 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暂的情况,并不会对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造成破坏。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只要市场的进入是开放的,市场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就应当从全球市场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仅仅从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状况来理解。换句话说,在开放的国内市场中,特定市场(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等)的竞争性结构问题应当由市场本身去解决,规制法律要做的是消除市场的进入障碍,而不是通过拆分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方式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 
同时,要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的反 垄断规制。在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今天,国外垄断势力通过全球市场很容易实施严重影响中国利益的行为。需要更积极地加强国际市场的反垄断双边、多边合作。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要对“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 市场垄断作出积极的回应,全球性市场结构问题应当主要通过国际反垄断统一规范去解决。如果国际市场发生高度的经济集中,就应当消除这种集中,恢复市场的竞争性结构。同时,在我国反 垄断立法中按照合理效果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对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规定,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反 垄断的国际合作,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做为“ 国家队”,提供给国内就业机会,增加国民福利,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提高市场绩效作为企业重组兼并的唯一原则
要把能否提高市场绩效作为 企业重组的唯一标准。美国政府在审查大型 企业并购案时,不以市场占有率、厂商规模大小、市场中厂商数量为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滥用了 市场力量。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不一定是垄断,只有利用市场力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才被判为垄断。当然,前提是市场是开放的,没有准入限制。垄断企业是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获胜而留下的有效率的企业,是竞争的结果,也是竞争达到的最佳状态。研究证明,随着 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很多产业虽然呈现出高度集中状态,但竞争依然十分激烈, 资本集中未必反竞争,而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垄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据统治地位,是因为它们有更高的效率。从经济发展的 规律来看,规模经济是市场的必然趋势。所以,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反垄断法的重要目的是提高 经济效率而不是别的,而效率高低的标志就是利润。在市场份额高的企业里,由于大企业拥有雄厚资本,能够进行大规模投资,增加生产规模,开展新兴科学研究,从而比一般企业的 生产效率要高,获取更多的利润。高效率带来高利润是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量。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应当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作为垄断规制的唯一目标。出台鼓励、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制,激励企业通过兼并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要尽快培育一批市场份额大、效率高的企业,通过全球性 市场竞争,获取比其他企业更多的利润,从而进一步巩固其市场优势地位,实现高效率——高盈利——占有更多市场份额的良性循环。同时,要规范优势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在 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形象,防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坚持在企业重组兼并中推动技术创新原则
要把促进技术创新作为评价 垄断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标准。微软反 垄断诉讼中虽然逃脱了拆分的命运,却要面对反 垄断的处罚。主要原因是妨碍“ 技术创新”,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 排他性合同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竞争和技术创新。在美国司法部与微软的初步和解协议中,并没有限制微软集成软件,而是限制微软妨碍竞争的非法行为,要求微软给电脑制造商更大的灵活性,放弃排他性合同,禁止微软对采用竞争软件的制造商实行报复行为。这样做,会加大国内竞争和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 产业竞争力。 
要全面认识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民用研发费的80%、技术创新的70%、技术转移的60%都是在 世界500强大型垄断企业进行的。这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只有实力强大的企业才能拥有最先进的技术,一旦控制先进技术,市场占有率就迅猛上升。 
坚持投资人主导原则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大企业兼并浪潮势不可挡,进而形成了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在强强重组联合中,处于相对弱势企业的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会产生重组动力。1994年,麦道公司的总资产有122亿美元,1996年,麦道公司的订货大增,仅手中美国海军的战斗机订货,就需要今后20年才能完成。1996年1~9月,麦道公司盈利9000万美元,是上年同期的两倍多。这样一家历史悠久、实力强大的、盈利百厚的企业,为什么不能作为独立公司继续生存,而愿意被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经理层为什么会那么快同意被兼并?从根本上说就是 华尔街的机构投资人在起作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深刻变化,正从经理人事实上掌权、不受制约的“经理人资本主义”转向由投资人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人资本主义”。由于机构投资人是公司大股东,它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抛售股票“ 用脚投票”方式来保护其资产价值,因为它们所持有的大量股份不可能在不引起股价大跌的情况下抛出。机构投资人转而采取积极干预的办法,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对经营不善的公司进行重组兼并、更换管理层,彻底改变公司战略,确保投资人利益最大化。根据美国一份最近的调查报告,由于机构投资者近年来的积极参与,董事会对公司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约束出现了“硬化”的趋势。对此,美国 沃顿商学院教授麦克·尤西姆(MichaelUseem)说,这标志着美国的 企业制度已经从“经理人资本主义”转变成了“投资人资本主义”。“投资人资本主义”动力十足,追求的是投资利益最大化,是所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纵观最近惠而浦对美泰的并购、波音对麦道的并购,都反映出在美国实际上形成了以资本市场特别是 股票市场为平台、以机构投资人为主导、以全球市场为范围、以 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进大 企业并购的机制。 
中国要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出资人主导的体制与机制。在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方面,国有企业出资人要保持对资产的高度 敏感,发挥更大作用。要加快完善“投资人主导”机制与体制,充分发挥出资人在企业重组兼并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市场法则,推进优势企业之间合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主要政策;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 
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市场结构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 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企业行为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 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 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中国式困境 ;如何面对强势央企,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真正难题。发改委的自信,在遇到一些企业时,也会受挫。
在转型期的中国,有一个庞大的国企群,如何面对他们,尤其是强势央企,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真正难题。五年来,被官方公开的唯一一起针对央企的反垄断案件,是2011年由发改委反垄断局发起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与其他被查处企业多低头认错的姿态不同,这起国字头央企反垄断案却遭到被调查者的强势反击,其通过下属《中国邮电报》等媒体连续发起对发改委调查的质疑,也令这个案件尚未结案。
事实上,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机构们也常常很为难。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概念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但这个行政机构是指哪些级别、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法律的规定模糊不清。比方说,国家将石油产品的批发授权给中石油中石化垄断经营。石油产品的零售也必须由他们进行,就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案,但反垄断机构有没有权力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上级机关又是谁。
在中国这样一个并非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土壤里,要移植一部市场经济的宪法,会遇到很多嫁接问题。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反垄断法还是一部尚未引起关注的法律。一位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在案件查办之初,一些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中国有反垄断法,即便知道也不清楚它到底是管什么的。
治理行动;国际反垄断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旨在打破车企与授权经销商以及零配件生产厂商之间垄断格局的市场竞争性法规。新法规通过提高汽车维修与养护所需零配件信息的取得机制来达到提高汽车零配件与维修市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新版竞争性法规还使广大消费者可以从市场轻松获得价廉物美的汽车维修件。此外,新版竞争性法规还解决了车企与汽车修理厂之间存在的担保关系,打破了消费者必须要到车企指定修理厂修车的垄断局面。
美国、日本、欧洲与加拿大在内的反垄断监管机构一般都要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反竞争”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数额不等的罚金。而这些汽车零部件则主要包括安全带、散热器、空调系统、风挡与雨刷器。
欧盟新颁布的反垄断法规与美国反垄断法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趋同”。欧盟委员会专家称,鉴于制造业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汽车零部件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明朗,美欧两大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定机构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达成一致,在避免不应有的法律冲突的同时,共同为遏制垄断势头的蔓延做好“趋同”工作。
欧盟对全球车企与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上游企业的“价格”垄断一直采取高压严打的做法,而这种做法也使很多车企恪守企业职业道德、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在2014年5月曾对法国佛吉亚公司(Faurecia)、美国天纳克公司(Tenneco Inc)以及其他专门生产经营汽车排气系统的全球著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展开有关汽车零部件“定价”方面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称,这些公司涉嫌汽车零部件“定价卡特尔同盟”,并利用自己的价格垄断地位操纵全球汽车零部件价格。按照欧盟反垄断调查惯例,欧盟委员会并没有通过媒体公开对这些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进行点名批评。
中国
2014年起,超过1000家中外车企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这些车企包括整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以及经销商。
宝马被罚163万
2014年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召开规范汽车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俗称新车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达162.67万元。这是2014年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以来,对汽车经销企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在告诫会上湖北物价局表示,本次处罚的4家宝马经销4S店为武汉市鄂宝、中达江宝、汉德宝和宝泽。处罚的原因是PDI检测作为售前检测,本应是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完全合格的汽车产品之前,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但这4家宝马4S店却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93.79万元、34.16万元、19.72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湖北物价局同时表示,汽车生产及经销服务企业利用行业技术和信息优势,采取不与汽车同时在公开醒目位置标价,而以购车合同明确的方式收取“PDI检测费”、“综合服务费”、“延伸服务费”、“精品费”,误导消费者认为PDI是在购车后享受的实质性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属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坚决制止
本次提醒告诫会之后,对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仍然收取PDI检测费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湖北省物价局三条提醒告诫意见: 
1、严格禁止以“售后服务”为名收取售前检测费所谓PDI检测是售前检测,不是售后服务。 
2、自纠自报经营者间达成同盟收取PDI检测费行为,少数汽车经销服务企业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统一PDI检测费标准,达成并实施价格同盟,操纵市场价格。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相关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并主动向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拒不自纠自报的,一经举报和查实,从严处理。
3、强调要依法经营,要诚信经营,不能搞价格欺诈;要公平竞争,不能搞价格垄断;要平等自愿,不能利用行业优势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2]
奥迪反垄断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同时,湖北物价局还表示,对于此前发布的奥迪等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的反垄断调查,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湖北省物价局正在依法处理。
此前,一直保持沉默的德系豪华品牌宝马突然发布公告称宝马对此次反垄断调查事件高度关注,并从8月11日起进一步下调2000余件原厂零部件的批发价格,平均降幅达20%。 
奥迪也在早些时候承认其垄断行为违法,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这是迄今为止第一个主动承认垄断行为违法的车企,此前其他车企纷纷下调产品价格以回应反垄断执法。[3]
反垄断最大罚单;事件简介2014年8月19日,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其中日立和不二越主动配合调查,被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罚单内容;两张反垄断罚单,向日本两家轴承制造商罚款共2.941亿元整。轴承生产商日本精工(NSK)违反规定而对其罚款29亿日元(2800万美元)。随后,日本轴承制造商NTN Corp表示,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对该公司开罚1.192亿元人民币(1942万美元),因违反中国反垄断法。
这12家涉案的日本零部件企业分别是东海理化、普利司通、松下、奥托立夫、天合德国控股、日本精机、G.S. Electech、古河电气、矢崎集团、电装集团、金刚石电机及藤仓公司。 
八家日企零部件价格垄断长达十余年。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互相协商价格。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013年底相关零部件订单仍在供货。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涨价行为。发改委表示,将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继续深入开展调查。
事件背景;国家发改委透露,已经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有媒体披露,这12家涉案的日本企业分别包括:东海理化、普利司通、松下、奥托立夫、天合德国控股、日本精机、G.S. Electech、古河电气、矢崎集团、电装集团、金刚石电机及藤仓公司。涉及的零部件产品包括加热器控制面板、转向信号灯开关、雨刮器、电锁、仪表盘仪器、安全气囊、方向盘及座椅安全带。随着精工和NTN的罚单被披露,将陆续有更多日本零部件企业公开处罚方案。
发改委自2011年底开始启动汽车业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行动涉及了包括零部件制造、销售流通及后市场维修环节等在内的几乎整个汽车产业链。目前除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外,已确定克莱斯勒、奥迪、奔驰存在垄断行为。 
事件伸延;国家发改委要求,涉案企业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行为进行整改,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反垄断培训,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并将对本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继续深入开展调查。
影响;针对一连串对全球汽车制造商、技术提供商和其他企业发起的调查的抱怨越来越多。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外企被监管机构盯上,涉及行业有奶粉业、高科技和药业。这些行动加深了一些外企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印象。
2014年9月2日,中国美国商会发布报告称,在华外国企业日益感到自己成为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为的靶子,而且如果情况得不到改善,它们可能会减少投资。[4]
美国反垄断;美国若干垄断性大企业并购
惠而浦公司兼并美泰克公司案 
反垄断;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是美国白色家电业的垄断巨头,其市场占有量在北美居第一。美泰克(Maytag)是美国白色家电行业的名牌企业。2004年,在一家评级机构将其 信贷评级调降至“垃圾”级后不久,该公司宣布重组。2004年5月和6月,美国RipplewoodHoldings牵头的一个私人资本财团及中国海尔美国贸易公司相继提出收购计划。开始时,美国惠而浦公司按兵不动,是因为该公司市场规模巨大,它对美泰克的收购过不了反垄断审查这一关。之后不久,惠而浦公司加入了竞购美泰克的争夺。通过长达6个月的反垄断调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官员宣布,批准美国最大家电企业惠而浦公司以17亿美元并购第三大家电企业美泰克公司。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调查显示,并购后,惠而浦在美国白色家电市场将占有70%的市场份额,在北美市场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毫无疑问的垄断局面。 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部门为什么会批准这项并购?
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微软公司于1975年成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商。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因微软未执行该委员会2004年的 反垄断裁决,对微软处以2.8亿欧元(3.57亿美元)罚款。近年来,微软公司一直诉讼不断,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 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面对微软的在全球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巨大垄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何否决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而仅仅判决微软的市场行为违法。
波音公司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领域居于 垄断地位。麦道公司是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公司,也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宣布收购麦道公司,收购价格为133亿美元。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当时预计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将达到48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 制造企业。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美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两家公司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兼并最终还是获得了政府的批准。美国反垄断当局无视波音公司占美国市场几乎100%、占全球民用飞机市场65%以上的巨大垄断而批准此项并购。
美国联邦政府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
上述若干 垄断性大企业并购引发的疑问,要从美国反垄断规制的新趋势中寻求答案。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在 垄断界定、市场份额、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技术创新的评价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更加重视从经济全球化背景评估反垄断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根据国际市场结构评估、判断垄断。当年美国司法部在审查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时,不但对美国国内的白色家电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过调查评估,而且对全球 家电市场的竞争情况也进行了调查评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认为美国家电市场已不仅限于国内,而是全球化的市场。两家公司合并后,新公司仍面临着 韩国LG、日本松下、中国海尔等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评估了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集中程度后,认为惠而浦公司和美泰克两家公司在全球家电市场的占有率加起来也不能主导市场,认为惠而浦和美泰克的合并将促进公司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提高企业效率,使美国企业在全球家电行业竞争中更有力量。所以,美国反垄断局批准了惠而浦公司并购美泰克。
更加重视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评估反垄断
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本国大企业利益,因为大型跨国公司代表了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在波音兼并麦道案例中,美国政府在后台对兼并活动的支持和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波音是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商,兼并麦道最终战略目标是形成航空航天行业的全球性“巨无霸”,与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竞争。1970年,为了挽救欧洲的航空制造工业,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四国政府用各自的航空制造企业组成空中客车公司,在政府固定补贴、免税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支持下,开发大型民用飞机。1994年,空中客车的订货首次超过波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48%(波音为46%),这使波音公司受到了极大的竞争压力甚至恐慌。为了形成对空客的更大竞争优势,波音公司提出并实施了兼并麦道公司的计划。
波音 公司兼并麦道,最终体现的是美国政府的意图。体现美国政府意愿最有效的工具,就是 政府采购。1996年11月, 五角大楼把设计2l世纪战斗机的合同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研制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而没有给具有强大的战斗机设计、生产能力的麦道,这明确地表示了美国政府希望麦道公司必须归顺于波音公司的政府意愿。之后不到一个月,波音公司就宣布收购麦道公司。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在民用飞机市场上明显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它独占全球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因此,单从市场结构看,合并后的波音属于超级 垄断企业,明显违反了《 反托拉斯法》,也遭到了欧盟的强烈反对,但美国政府还是支持合并。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对欧盟做出了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后,欧盟同意波音兼并麦道。1997年8月,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
更加重视从提高经济效率角度创新反垄断规制
垄断优势是 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高效率的证明,反垄断规制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已往,美国政府更重视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方面来规制反 垄断。但现在,司法部门越来越重视从经济效率角度来处理反 垄断问题,波音 公司兼并麦道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保持美国经济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司法部门越来越把提高本国企业 经济效率作为反托拉斯法追求的目的。这种政策取向的理论基础是 芝加哥学派。芝加哥学派有关 垄断理论认为,垄断企业是 竞争中的优胜者,垄断地位是“效率性的证明”,是高市场绩效的结果,但 垄断利润的获得并不是长期稳定的现象,因为垄断企业如果滥用权力,获得 超额利润,必然诱发新的企业进入,新厂商的进入自然会使原厂商的垄断地位消失。企业规模大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市场绩效好,政府就不必管制。经济的活力就是追求卓越的 经济效率,高效率自然会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更加重视在反垄断规制中促进技术创新
阻碍 技术创新是 垄断的毒瘤,必须遏制妨碍创新的“坏 垄断”市场行为。微软案虽然到现在还在上诉,但是美国司法部门在判决该案时表现出的重视“ 技术创新”取向具有划时代意义。微软公司基本上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垄断公司。美国司法部在微软诉讼案件中,认为拥有 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
反对垄断对 技术创新的障碍,是美国保持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一个秘诀。美国1999年的《总统经济报告》专门辟出一章,讨论 政府管制和创新的关系,强调新技术的创新对美国经济的长期增长至关重要,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前几年,美国司法部否决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对 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兼并,理由就是这两大军火公司的合并将阻碍美国关键性防务技术领域的创新。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反 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从维护 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促使大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 技术创新,以增强美国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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