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是什么意思
词条:『预算法』 |
以上是预算法的词条读音等信息,下面是预算法的意思在词典中的详细解释。
◎ 详细解释
预算法
预算法
拼音:yù suàn fǎ
词条内容:预算法是有关国家的预算收人和预算支出,以及进行预算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中的基本法。财政法与预算法的关系,从预算法的广义上来说预算法就是财政法;从财政法的狭义上来说财政法就是预算法。预算是指经批准核定的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支的预计,它是国家基本的财政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的职能作用是筹集和供应国家预算资金进行预算监督。预算和预算法的关系。预算是国家财政的基本计划。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国家预(决)算报告及其通过的预(决)算议案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还属预算工作性质,而预算法是国家组织预算收支、管理预算工作的法律依据。可以说,预算法也是预算的组织法和管理法。
简介;预算法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17世纪末,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出于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的需要,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必须向议会提出财政收支报告,经议会同意后执行。这种经议会批准的财政收支报告,就是最早的国家预算法律性文件。从广义上说,预算法也从此产生。
预算法
国家预算;世界许多国家如西班牙、泰国等国制定有专门的《预算法》;日本、智利等国则在《财政法》中规定预算问题;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预算法》,但年度预算一经议会通过即成为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规范作用;国家预算学习要了解预算法的作用,首先就要认识预算的重要性。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国家的预算是一个新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着国家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周恩来同志也指出“建设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我们积累了多少资金和如何分配资金。”再从预算和预算法的本性来看,国家预算是有计划地组织财政收入和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的重要根据;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的组织法和管理法,是关系国家预算权责的划分和预算工作的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预算立法对保证国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和物力、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加强预算立法对于克服和防御预算工作在计划上的无政府状态、管理上的权责不清、执行中的随意性,以及缺乏法律和社会的监督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加强预算立法使国家预算正确地、合理地参加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建立和健全国家预算工作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充分发挥国家预算有计划地筹集和供应资金,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对于集中资金,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对于不断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与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对于加强政权建设、国防建设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促进和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沿着客观经济规律和人民意志所要求的轨道前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调整对象;预算是调整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财政职能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相互之间,在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以及预算管理与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的预算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财政机关和国家中央银行在执行预算中发生的业务关系。上述所说的一系列预算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机关为了有计划的集中和分配由国家在一定时期集中掌握的一部分财政资金,按照国家的施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建设安排,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部门预算之间、部门预算同单位预算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
从上述对预算法调整对象的概括中,可以看出三点预算法所调整的预算分配关系,是在国家组织预算收入、分配预算资金和进行预算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这种预算分配关系从价值形态来说,就是组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实现国家预算资金的支出运动。(3)参加预算分配关系的主体:包括审批机关(即权力关系)、执行机关(即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构成预算单位的企事业组织),监督机关(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专门机关)。至于公民个人,在计划经济时代,直接和间接与预算分配发生关系的情况不多,也不很显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购买国债、享受社会保障、尤其是缴纳税金等与预算分配关系就越来越多,越来越显著了,尤其是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的预算支出完全是为着公众的利益而提供公共月路和产品,这样公民个人直接和间接参与预算的分配关系就更普遍了。然而,参与预算分配关系主要的还是在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单位之初进行。如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转移支付等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和单位。
立法原则;国家预算与民生
按照中国预算法的规定,国家预算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1.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和政权建制的要求,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中国现在五级政府设立五级预算。
2.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中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规定了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不列赤字的要求。政收支平衡从字面涵义讲是指在一定时期(通常指一年)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数量上相等。实际上年度计划执行的结果,收入数额和支出数额不可能绝对相等。通常的概念是: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称为财政收支平衡。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称为收支不平衡。
3.预算的法定原则。中国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说明了预算的法制精神,包括预算的刚性与约束。
4.实行分税制的原则。中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5.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等也是在预算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管理原则。
改革发展;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当时正处于改革转折期,而无论是经济社会背景,还是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旧的预算法条文已无法适应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本要求。预算法是公共财政的基础,也是现代政治文明与经济文明的产物。纵观古今,预算制度发展史也是政府管理走向民主与法制化的历史。
预算法
预算法关联法规精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使财政从“王室预算”终于转变为“国家预算”;1921年美国的《预算及会计法案》又使政府预算转变为公民普遍参与的“公共预算”。
中国清宣统二年(1910)开始试办预算。翌年九月,钦定《十九信条》第十四条规定: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之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中华民国时期,1913年北洋政府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设专章对国家预算的收支、编审、执行程序和决算作了规定。其后,国民政府统治期间,颁布了《预算法》和《决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新的预算法规同时产生。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1951年,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预算和决算程序。1978年以后,预算法制得到加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预算法规,有效地保证了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4年,上一轮财税改革完成,现行的《预算法》获得通过,1995年开始施行。但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及各界对预算制度的了解还十分有限,导致《预算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存在明显缺陷,在实施不久就暴露出许多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修法的动议。
2004年,《预算法》修改正式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此后跨越了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人大。
2006年,人大主导起草的《预算法(修订草案)》第一稿初步形成。虽未正式公布,但曾向相关部门、研究机构等征求过意见。这一稿曾借鉴了世界上许多国家预算制度的经验,强调人大对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权,不过在财政部的强烈抵制下,这一稿最终被束之高阁。
2007年,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文件,提出把预算法修订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组成预算法修订起草组负责起草,财政部是起草组成员单位之一。
2009年,由全国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共同领衔,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和央行等15个部门组成预算法修订小组,由早年长期在财政系统工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高强任起草组组长,时任财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廖晓军出任副组长,放弃前一版本,另起炉灶重启预算法修订。此时财政部已是修法的主导者。
2010年初,在财政部累计超过30个建议稿的基础上,终于艰难形成了一份各方均能接受的“修正案”初稿。这年7月,第二稿终于完成起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按照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该草案将在当年8月提交审议,并在10月和12月进行二审和三审后,提交2011年3月两会上表决。
2011年末,在时任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终于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谢旭人又代表国务院和财政部向人大做了预算法修订的报告,随后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但当时并未向社会公开。
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征集到了超过33万条意见。
2013年8月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一直到进入2014年,随着深化财税改革工作的启动,《预算法》的修订才又再次高速运转起来
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审。
2014年8月25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